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向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8301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8301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1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