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发、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向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538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金华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538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8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