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民初11号
原告:广东恒茂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红川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0377266。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卢平德,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远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区东城西片区纬十五路南面文昌路西面永康大道北面河源恒大名都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8221X。
法定代表人:袁小仁。
原告广东恒茂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源市远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收案。原告广东恒茂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恒茂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运生
审 判 员 钟仕梅
审 判 员 骆志艺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丽娜
书 记 员 廖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