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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某某塑机配件中心、广东恒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608号
原告:益阳市赫山***塑机配件中心,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粮油东路11号。
投资人:朱鸿恩。
被告:广东恒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梨川红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被告:山西恒源梓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号1幢(金贸大厦)B座18层A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刚。
被告:阳曲县吉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大盂镇南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慧峰。
被告: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存环。
原告益阳市赫山***塑机配件中心诉被告广东恒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源梓悦科技有限公司、阳曲县吉港水泥有限公司、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益阳市赫山***塑机配件中心于2022年4月7日以与被告广东恒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与被告山西恒源梓悦科技有限公司、阳曲县吉港水泥有限公司在和解洽谈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恒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源梓悦科技有限公司、阳曲县吉港水泥有限公司、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赫山***塑机配件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赫山***塑机配件中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益阳市赫山***塑机配件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熊乾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姚远航
书 记 员 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