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5669号
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粮油东路11号。
投资人:朱鸿恩。
被告:四会市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南田景观大道八号恒大御湖城22栋3、4、5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磊。
被告:广东恒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梨川红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被告: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33号纽约公寓413号。
法定代表人:谭锦亮。
被告:山西兴达盛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309号3幢东6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锐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东高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长命。
被告:山西恒源梓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号1幢(金贸大厦)B座18层A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刚。
被告:阳曲县吉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大盂镇南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慧峰。
被告: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存环。
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诉被告四会市恒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恒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山西兴达盛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锐成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恒源梓悦科技有限公司、阳曲县吉港水泥有限公司、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鸿鑫塑机配件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熊乾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远航
书 记 员 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