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气体销售公司、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382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气体销售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毛坪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茅塘镇枫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气体销售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做出(2021)湘138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气体销售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气体销售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8月6日、11月25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保险等信息情况。 2021年8月10日,本院分别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名下的其它财产情况,均反馈没有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气体销售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气体销售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 2021年11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11月2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气体销售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气体销售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2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063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