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382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娄星区紫鹊界路湘煤机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涟源市宇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文社区光文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宇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0)湘138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涟源市宇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涟源市宇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10月13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涟源市宇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信息等情况。
2021年10月13日,本院先后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涟源市宇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情况,均反馈没有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2021年11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2021年11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涟源市宇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