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其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浦东施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施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