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322民初1631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女,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2026年3月4日,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