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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坤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川3325执32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3325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83253.8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183253.86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3月20日为70995.23元);二、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7962元、保全费5000元;三、执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申请执行总金额暂计至2026年3月20日为1267211.09元。2026年3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1267211.09元,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15,072.11元。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载明双方就此案所涉欠款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