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309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泉山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于2025年9月3日9:30分到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