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载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309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泉山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于2025年9月3日9:30分到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