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14执72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佰事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特127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148263.26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对外投资、无保险信息、无车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尚有10148263.26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特127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