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保障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02民初1019号
原告:内蒙古中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内蒙古众和商务中心综合楼3号楼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保障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9号。
负责人:***,该部部长。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中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保障部、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中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中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9元,由内蒙古中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