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栾某某;松潘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4民初121号 原告:***,男,200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67号4-1-2。 被告:松潘县唐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4MACJ050G02,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青云镇红花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至成都四川段工程指挥部。 原告***与被告松潘县唐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至成都四川段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