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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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203民初898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虹桥小区10号楼3单元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齐齐哈尔大学,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第三人:齐齐哈尔市昱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购物中心东南侧00单元0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大学、第三人齐齐哈尔市昱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涉及当事人及案件事实基本相同,故本案作为一案受理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既方便当事人诉讼,亦能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6)黑0203民初89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