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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23执1311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与广饶县大王镇大王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鲁0523执25号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执行案款250000.00元未过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2022)鲁0523执25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25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