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923民初1519号
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乌恰镇萨哈古社区黄河路南综合建材物流中心西侧(新疆天元钢铁有限公司)1幢二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信和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8元,减半收取计4,934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