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格力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722号 原告:天津海格力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海格力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海格力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津海格力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海格力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