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6327号
原告:上海某某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2025年7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某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574元,减半收取计14287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检测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