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24民初113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舒芬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28036。
委托代理人:***,公司股东。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