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24民初113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告: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舒芬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28036。 委托代理人:***,公司股东。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