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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山村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32执12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江西山村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兴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山村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山村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及责任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或线索,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737532.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已实现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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