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执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6月1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调查,包括到***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现本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等财产。
本院电话联系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告知了对该案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结果反馈。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目前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温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字第104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鲍 杰
审判员 张 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