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中路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的存款59658.3元(其中,渠道支撑费用34009.44元、违约金11335.86元(按照15.4%的标准从2018年12月7日暂计至2021年2月3日)、仲裁费11530元、公告费用2000元、执行费193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