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广州某某信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9327号之一 原告:广州***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中路18号。 负责人:***。 原告广州***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以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原告广州***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煜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