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民初2629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高国锋,女,1989年3月1日出生,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天津圣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28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曼斯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国锋、***,被告海尔曼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诉称:2015年11月11日,**在天猫商城由海尔曼斯公司经营的“海尔曼斯旗舰店”购买商品1“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毛衣女士圆领套头修身纯山羊绒衫”1件,颜色分类:纯黑,尺码:100/XL,单价1980元,实付单价749元;商品2“海尔曼斯15秋冬新款男式纯色长袖羊绒衫上衣休闲百搭保暖”1件,颜色分类:BS锈红,尺码:105/XXL,单价2880元,实付单价1440元;商品3“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式圆领短款套头***羊绒针织衫打底上衣”1件,颜色分类:AQ深玫红,尺码:90/M,厚薄:常规,单价1980元,实付单价669元;商品4“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羊毛毛呢大衣翻领长款双面呢百搭大衣”1件,颜色分类:MO驼色,尺码:504/XL,单价3698元,实付单价1569元;以上四种商品共付款4427元,订单号为×××。同月13日,**再次购买商品1“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毛衣女士圆领套头修身纯山羊绒衫”3件,颜色分类:BS锈红,尺码:105/XXL,单价1980元,实付单价749元;商品2“海尔曼斯15秋冬新款男式纯色长袖羊绒衫上衣休闲百搭保暖”3件,颜色分类:GN浅蓝,尺码:100/XL,单价2880元,实付单价1440元;商品3“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式圆领短款套头***羊绒针织衫打底上衣”2件,颜色分类:LO浅灰,尺码:95/L,厚薄:常规,单价1980元,实付单价669元;商品4“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羊毛毛呢大衣翻领长款双面呢百搭大衣”3件,颜色分类:MO驼色,尺码:505/XXL,单价3698元,实付单价1569元;以上四种商品共付款12612元,订单号为×××。由于海尔曼斯公司在销售上述商品时使用价格欺诈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海尔曼斯公司退还货款17039元、三倍赔偿511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海尔曼斯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1、**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调整的消费者范畴,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2、海尔曼斯公司不存在消法的欺诈行为;3、此次购买行为中,**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在天猫商城由海尔曼斯公司经营的“海尔曼斯旗舰店”购买商品1“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毛衣女士圆领套头修身纯山羊绒衫”1件,颜色分类:纯黑,尺码:100/XL,专柜价1980元(1980元用删除线划除),双11狂欢价(双11、5折)749元;商品2“海尔曼斯15秋冬新款男式纯色长袖羊绒衫上衣休闲百搭保暖”1件,颜色分类:BS锈红,尺码:105/XXL,专柜价2880元(2880元用删除线划除),双11狂欢价(双11、5折)1440元;商品3“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式圆领短款套头***羊绒针织衫打底上衣”1件,颜色分类:AQ深玫红,尺码:90/M,厚薄:常规,专柜价1980元(1980元用删除线划除),双11狂欢价(双11、5折)669元;商品4“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羊毛毛呢大衣翻领长款双面呢百搭大衣”1件,颜色分类:MO驼色,尺码:504/XL,专柜价3698元(3698元用删除线划除),双11狂欢价(双11、5折)1569元;以上四种商品共付款4427元,订单号为×××。同月13日,**再次购买商品1“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毛衣女士圆领套头修身纯山羊绒衫”3件,颜色分类:BS锈红,尺码:105/XXL,价格1980元(1980元用删除线划除),促销价(双11延续)749元;商品2“海尔曼斯15秋冬新款男式纯色长袖羊绒衫上衣休闲百搭保暖”3件,颜色分类:GN浅蓝,尺码:100/XL,价格2880元(2880元用删除线划除),促销价(双11延续)1440元;商品3“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式圆领短款套头***羊绒针织衫打底上衣”2件,颜色分类:LO浅灰,尺码:95/L,厚薄:常规,价格1980元(1980元用删除线划除),促销价(双11延续)669元;商品4“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羊毛毛呢大衣翻领长款双面呢百搭大衣”3件,颜色分类:MO驼色,尺码:505/XXL,价格3698元(3698元用删除线划除),促销价(双11延续)1569元;以上四种商品共付款12612元,订单号为×××。 另查,2017年1月10日,南京市物价局作出[2016]宁价检案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海尔曼斯公司存在以下价格行为:海尔曼斯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网店“海尔曼斯旗舰店”,截止2016年5月25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价格行为:在部分商品促销宣传中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行为,例如2015年11月,在销售海尔曼斯15秋冬新款男式纯色长袖羊绒衫上衣的宣传图片和销售页面中,存在“原价2880元”和“5折”的价格标示,而并无符合规定的原价销售记录凭证和折扣依据。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规定,海尔曼斯公司在上述价格行为中,无依据宣传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存在欺骗和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主观故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南京市物价局对海尔曼斯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7年4月1日,南京市物价局作出宁价公告字(2017)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本局于2017年3月17日收到您提出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对海尔曼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部分商品促销宣传中存在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行为”中,“部分商品”是否包含申请人2次举报中所涉及的全部商品的有关信息,现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为便民,告知您:本机关于2017年元月10日对海尔曼斯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宁价检案65号)中“部分商品”包含2015年11月11日和11月13日销售的“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毛衣女士圆领套头修身纯山羊绒衫、海尔曼斯15秋冬新款男式纯色长袖羊绒衫上衣休闲百搭保暖、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式圆领短款套头***羊绒针织衫打底上衣、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羊毛毛呢大衣翻领长款双面呢百搭大衣”4种商品。 诉讼中,海尔曼斯公司提交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10月20日其集团门店销售价格单十张,证明其在实体店销售的价格就是网页上标注的原价和建议零售价,商品实际价值和原价一致,**购买的成交价格均为促销价,海尔曼斯公司不存在价格欺诈;海尔曼斯公司还提交产品证书、免检证书、证明,以证明海尔曼斯为驰名商标,品牌价值较大,销售价格在几千块钱都很正常,不存在虚标价格。**不认可门店销售价格单真实性,且认为价格单时间日期并非购买商品前七日内价格,同时该价格单销售场所与本案不一致,不具有关联性;关于海尔曼斯公司提交的产品证书、免检证书、证明,**不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称,涉案产品质量无问题;其购买涉案商品系送人,故尺码不同、颜色不同;标价问题系购买之后才发现的,其在南京市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才知道构成欺诈;2015年11月13日,其第一次购买的产品尚未到货,但再次购买系因涉案商品质量不错,价格是双11活动的延续,价格并未变动。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订单信息、商品页面宣传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有海尔曼斯公司提交的价格单、产品证书、免检证书、证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从海尔曼斯公司购买商品,双方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就**主张的海尔曼斯公司存在价格欺诈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关于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主***曼斯公司三倍赔偿的依据是海尔曼斯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本院认为,根据南京市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海尔曼斯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存在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行为,**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13日两次购买同样四种产品,对于其第一次购买行为,本院认为海尔曼斯公司的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行为对**构成欺诈,故对**要求退款退货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将涉案商品退还海尔曼斯公司。由于**二日后再次购买相同的产品,其第二次购买时对于价格标示应当明知,故海尔曼斯公司的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行为并未对**再次购买相同产品的行为产生欺骗和诱导,故对**要求对第二次购买行为涉及的商品亦进行退款并三倍赔偿的依据不足,对于第二笔订单涉及的商品,由于海尔曼斯公司标示确实存在瑕疵,故本院支持**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亦应将涉案商品退还海尔曼斯公司,对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编号为×××订单项下价款四千四百二十七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编号为×××订单项下“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毛衣女士圆领套头修身纯山羊绒衫”一件(如不能返还按照单价每件七百四十九元扣减价款)、“海尔曼斯15秋冬新款男式纯色长袖羊绒衫上衣休闲百搭保暖”一件(如不能返还按照单价每件一千四百四十元扣减价款)、“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式圆领短款套头***羊绒针织衫打底上衣”一件(如不能返还按照单价每件六百六十九元扣减价款)、“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羊毛毛呢大衣翻领长款双面呢百搭大衣”一件(如不能返还按照单价每件一千五百六十九元扣减价款); 二、被告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一万三千二百八十一元; 三、被告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编号为×××订单项下价款一万二千六百一十二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编号为×××订单项下“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毛衣女士圆领套头修身纯山羊绒衫”三件(如不能返还按照单价每件七百四十九元扣减价款)、“海尔曼斯15秋冬新款男式纯色长袖羊绒衫上衣休闲百搭保暖”三件(如不能返还按照单价每件一千四百四十元扣减价款)、“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式圆领短款套头***羊绒针织衫打底上衣”二件(如不能返还按照单价每件六百六十九元扣减价款)、“海尔曼斯2015秋冬新款女装羊毛毛呢大衣翻领长款双面呢百搭大衣”三件(如不能返还按照单价每件一千五百六十九元扣减价款);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零四元,由**负担三百八十八元(已交纳),由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一十六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