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8602民初109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尔曼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2018年8月29日,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汪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