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229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与金水西巷十字东南角玺雀商务中心六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