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3民初225号
起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与金水西巷十字东南角玺雀商务中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305745994Q。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2025年2月12日,本院收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的起诉状,其陈述:2020年5月8日,起诉人与***签署《站址场地租赁合同-渭南华县岩坡村01楼综合机房》,合同约定***将位于渭南市华县××镇××村××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起诉人用于架设通信天线或搭建机房等用途使用,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租金每年6006元,约定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22年10月19日续签租赁合同,出租场地及租金不变,租期为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约定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则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到期后,双方因租金问题未能续租,由于***作为甲方不履行前述合同4.8条款义务,阻碍铁塔搬迁,造成起诉人至今未能拆站成功。现起诉人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向其返还位于渭南市华县××镇××村的基站设备设施;2、判令***赔偿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间给原告造成的超付电费损失11500.82元;3、案件受理费由***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则任何一方可向乙方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合同约定管辖的规定,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因此,本案应由起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