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613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坡史村二组66号。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与金水西巷十字东南角玺雀商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