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忠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鲁甸县卯家湾安置点项目部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621民初1797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农民工,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重庆市忠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月代码:915002335905137535。
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五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鲁甸县卯家湾安置点项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8T090373。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生,回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忠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鲁甸县卯家湾安置点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