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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21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文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1121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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