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文兴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21执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文水县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70052.19元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4612101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