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九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第九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陕西柏润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7102执恢1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九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秀荣街道云中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0109071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柏润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环园中路华远枫悦1期5幢1单元20层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2QL5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九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柏润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2)陕7102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和(2024)陕7102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99528.1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柏润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柏润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柏润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金融资产信息、无税务信息及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存款、无车辆信息、无金融资产信息、无税务信息及工商信息。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柏润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陕西柏润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无信息。 五、通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无信息。 六、通过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陕西柏润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进行了调查,无财产线索。 七、通过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无信息。 八、通过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与***共有坐落于忻州市忻府区××街以南,建设路以东“山投”书香华庭3幢30层02单元006室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晋(2019)忻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号,面积116.61㎡。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信息查封,系轮候查封。 九、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街道街道办事处乔村23号进行实地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十、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柏润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调查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陕西柏润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人民币1799528.19元案款及向本院缴纳人民币20402元执行费的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法律文书、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释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惩戒措施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