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冠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460号 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7030871360304,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三路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以被告现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元,由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