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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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460号
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7030871360304,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三路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以被告现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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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9元,由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