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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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1824号
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二路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8713603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立案。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以江西***结构有限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江西***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