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2民初595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2022)赣0722民初595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裁定书中有错误,特此补正裁定如下:
原裁定书中原文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丰高新投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更正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