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6647号
原告: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4623963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东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臻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3LU654,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许圩村部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臻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辉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