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1433号
原告:江苏臻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3LU654,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许圩村部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204HBQ1D,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豫新街道鼎创新天地3号楼1412/14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臻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臻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臻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