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102民初1813号
原告:***,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河市。
被告:汉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88893125W,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128号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呼玛县负责人,现住呼玛县。
原告***与被告汉实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