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 签发: 核稿: 拟稿人: 打字:校对:印出份数: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黑08执3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百信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汉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佳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百信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合计人民币68450.28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1日自缴执行款人民币43200.00元,共计人民币111650.2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百信涂料有限公司。至此,(2021)佳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给付内容已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百信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