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吉0106执192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龙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宇测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绿劳人仲裁字[2018]吉18号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长绿劳人仲裁字[2018]吉18号裁决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绿劳人仲裁字[2018]吉18号裁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