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4086号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小度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景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iv>
法定代表人:丁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杰,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小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闻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怡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