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02民初6413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凉州区高坝镇高坝村五组56号。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住所地,凉州区复兴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把被告主体弄错为由,于2017年8月28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