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民申1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责。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6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生活达一年以上,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请求依法改判申请人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2376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但其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一、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认定***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