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民申1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责。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6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生活达一年以上,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请求依法改判申请人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2376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但其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一、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认定***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