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23民初435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现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告:***,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天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大井巷22号1单元601室,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31号,系国网甘肃电力公司甘肃武威供电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其中2017年绝收损失50万元,2018年减产损失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4日中午,在事先没有通知原告的××县停电,停电时间长达26小时。由于原告承包的温室大棚种植的都是非抗冻作物,棚内作物保暖被的铺设均需电控制。停电后,原告心急如焚,多次积极联系被告,被告告知当晚22时送电,原告虽采取了适当供暖措施,但基于对被告告知的送电时间的信赖,没有做长时间停电的充分准备,导致原告合伙承包经营的××县日光温室内种植的红提葡萄大面积冻伤,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承包经营的××区日光温室因停电将其种植的红提葡萄大面积冻伤,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予以赔偿。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用电所在地系天祝县哈溪镇,不属于被告供电范围及用户,原、被告间不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并提交国家电网公司文件、低压供用电合同、武威供电公司营销业务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登记表、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文件予以证实。根据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时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之规定,原告起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