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5572号
原告:***,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迎宾路110号10栋2单元501室,住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复兴南路11号,住武威市凉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武威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以放弃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