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02民初15680号
原告:深圳市华得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下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系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福运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黄某1,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桃源居**××608。
原告深圳市华得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福运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某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华得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黄利华
审判员*珊珊
审判员赵顺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