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得宝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渝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得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4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渝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汇侨路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17716M。
法定代表人:谢跃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得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下湖社区长牛坑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463537。
法定代表人:黎小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渝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得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550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渝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约定管辖所依据的文件《付款承诺书》上加盖的上诉人的公章是假的,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付款承诺书》中约定双方纠纷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付款承诺书》所盖系假公章,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溯
审判员唐林波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古京(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