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3158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华得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下湖社区长牛坑工业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4635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福运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洲石路602号宝同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9067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生,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得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福运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福运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被告深圳福运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市华得宝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土地在惠州市惠城区,本案应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先立案的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
经审查,本案系因位于惠州市所属的惠樟公路南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涉案土地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应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福运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