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民初5244号 原告: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YQDM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77689532G。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